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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施行 市城管局:《条例》最大程度回应了民生热点难点

2018-04-13栏目:株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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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日,是我市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里程碑日子,即我省非省会城市第一部城市管理综合性地方法规《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当天下午,市城管部门向我们反馈了相关信息,《条例》施行首日,我市执法巡查大体上比以前更为顺畅,老百姓的配合程度也较以往有所提高。那我省非省会城市第一部城市管理综合性地方法规,它还有其他哪些亮点呢?

  市城管局法规科科长唐璨介绍说,自去年10月份以来,全市城管系统根据《条例》规范内容,细分了宣传对象,对临街店铺、集贸市场、居民小区等有针对性的宣传。此外,对全市320余名城管执法骨干进行封闭培训和考试,现已培训1400余人次、考试500余人次。全市城管系统统一了城管着装、组织了执法考试。同时,在立法体系建设方面也有序推进。根据我市城管体制改革方案,对即将划转的住建领域173项行政处罚权,以及环保、工商、交通、食药监、水务等5个领域的16项行政处罚权进行梳理,拟定了权责清单。

  《条例》共设8章75条,分总则、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其他事项管理、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而最大的亮点是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一些管理权限进行了融合,对于违建治理、建筑物风貌的责任主体、城市停车场所管理、餐饮油烟污染治理、人行道停车秩序规范等民生热点难点问题方面,《条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而《条例》在交通方面亮点更是引人注目。

  《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使用道路临时停车非收费泊位或者非经营性公共停车区域停放车辆的,不得连续超过三十日。

  《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驾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助力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助力车不得加装伞具。

  《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在人行道上违法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录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系统。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拖离现场,但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施行:市民期待城市管理更舒畅

  唐璨介绍说,《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今天已迈开了施行中的最坚实一步。在以后的执法过程,或许还会出现新的矛盾,但只要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大城管服务理念,我市的城市管理工作就会更上一层楼。当然,市民对这一《条例》的施行,也充满了期待。